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