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