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五条有效保护对象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