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保护对象公布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