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四条有效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申报市级保护对象的,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其为市级保护对象的建议。已申报但尚未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在申报期间不得拆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