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保护对象的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或者严重损毁、灭失,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