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保护和传承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