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保护和传承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