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