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捐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和服务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利用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