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议案联名人推选的代表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