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七章 村容村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容村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二)损坏公共绿地,擅自砍伐树木;(三)擅自在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晾晒农作物、乱停乱放车辆;(五)在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六)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