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七章 村容村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点,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村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及时维修;(二)集镇、农贸市场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三)新建村内道路,应当预留排水管网、路灯等基础设施空间。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