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容村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

(二)损坏公共绿地,擅自砍伐树木;

(三)擅自在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晾晒农作物、乱停乱放车辆;

(五)在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

(六)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