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容村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
(二)损坏公共绿地,擅自砍伐树木;
(三)擅自在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晾晒农作物、乱停乱放车辆;
(五)在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
(六)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