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堆放畜禽粪便、秸秆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

(二)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滴灌带、农膜等农业废弃物;

(三)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