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畜禽粪便、秸秆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二)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滴灌带、农膜等农业废弃物;(三)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