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农村垃圾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治理模式,统筹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池、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的行政村,可以采取户分类、村收集、村转运的农村垃圾治理模式。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