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乡村环境卫生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划定保洁责任区,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等乡村清洁活动。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