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谁经营、谁防治。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控制和防止林业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并及时报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