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三章 农田防护林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谁经营、谁防治。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控制和防止林业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并及时报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