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延续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前两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委托给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