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