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延续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前两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委托给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