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年老、残疾、重病、处于孕期、哺乳期、受到强制或者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