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