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