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