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