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