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二十七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器具和废弃物收集器具,并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售货工具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