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二十八条有效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