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二十六条有效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醒目位置张挂食品摊贩备案卡,并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市场)、旅游景区(点)管理范围内食品摊贩的环境卫生管理,发现其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