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以上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