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公共厕所、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粪污治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