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市、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控制疫情。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