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通知被伤害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并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并立即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免疫情况进行核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犬只免疫情况通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将其掌握的犬只伤人情况通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载入犬只管理电子档案。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