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抛弃犬只尸体。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犬只留检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犬只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