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抛弃犬只尸体。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犬只留检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留检场所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