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