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