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和联席会议制度。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