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