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水库、河流、湖泊、塘坝、水池等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不得在河道开垦、种植农作物。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