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引导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并加强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主要道路、车站、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临时经营场所。进入临时经营场所经营的摊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业态从事经营,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