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引导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并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主要道路、车站、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临时经营场所。

进入临时经营场所经营的摊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业态从事经营,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