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户外广告、招牌以及标牌、交通标识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符合城市特色、街区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灯光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或者交通安全的,设置人应当予以调整。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招牌以及标牌、交通标识等设施的设置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