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二十条有效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二)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置广告、标牌、管线等设施;(三)开设、封闭城市道路进出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