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检查井(孔)、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和城市容貌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沉降、缺损或者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除。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渗漏等情况的,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