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检查井(孔)、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和城市容貌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沉降、缺损或者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除。

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渗漏等情况的,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