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置广告、标牌、管线等设施;

(三)开设、封闭城市道路进出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