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占道、挖掘许可的范围和时间,并加强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道、挖掘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