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损毁、填埋、自接、改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施工临时排水排入污水管网、直排污水等;
(八)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