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行有偿排污。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