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区,安全防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排水管网外缘两侧各三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三十米;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具有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塘边缘以外十米;

(四)检查井边缘以外三米。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