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第三十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区,安全防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排水管网外缘两侧各三米;(二)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三十米;(三)出水口、泄水口和具有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塘边缘以外十米;(四)检查井边缘以外三米。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