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损毁、填埋、自接、改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施工临时排水排入污水管网、直排污水等;

(八)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