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检疫、登记、饲养、经营、收容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