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犬只管理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